当前位置: 工会首页>公告通知>正文

南华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南华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华工发〔2019〕13

                

 

南华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南华大学教职工工会会员,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华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工会”)及其二级分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南华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南华校发〔201842号)和《南华大学特殊岗位绩效、加班费和非职务性劳务费等发放暂行办法》(南华校发[2017]38号)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以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分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每年集中一次为工会会员每人购发200元的电影票券,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对集中发放之后当年入职南华大学的工会会员,当年9月底集中补发一次,集中补发之后当年入职南华大学的工会会员不再补发。

分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发放节日慰问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分3次发放(即: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次700元。校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校工会每年集中一次为会员每人发放原价300元的指定蛋糕店蛋糕券。对集中发放之后当年入职南华大学的工会会员,当年不定期补发生日蛋糕券(入校时已过本年生日的除外)。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校工会向每位工会会员发放800元的慰问品,不得发放现金。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校工会向该会员给予800元的慰问金(同一病种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5.工会会员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时,校工会给予去世会员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工会会员8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去世,给予工会会员5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1000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校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工作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教学新星、最受欢迎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南华名医、南华最美护士和三八红旗手等)和一线教职工等,人员分配向一线教职工倾斜,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由学校行政承担。校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发展、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困难职工帮扶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南华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审及发放暂行办法》(南华工发[2017]16号)的规定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文件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文件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讲课比赛、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学校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学校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工程建设、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用于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席对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校工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工会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举办工会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一条  保障教职工正常福利是学校行政的职责。学校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校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校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学校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常福利,积极争取学校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学校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校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学校超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学校行政权力或影响向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二级分工会和南华大学附属医院工会(指隶属于省教育工会管理的附属医院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校工会应每年向校工会委员会和省教育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经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随上级和校行政文件精神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工会严格执行新文件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9613

 

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9年 617日印

 

(发布时间: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