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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处级)单位、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处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津贴发放办法和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监督评议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务(处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监督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年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三章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为:单位人数在30-49人的占教职工总数的50%;人数在50-99人的占教职工总数的40%;人数在100-149人的占教职工总数35%;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占教职工总数3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60%;单位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理论。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意识,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在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本级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按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各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并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  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设立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0人以下的单位实行全体教职工会议制度(简称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一般每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同意。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须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各代表组认真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并予以督促办理。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的筹备及召开程序:

(一)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本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认真做好筹备工作;同时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二)在正式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预备会议。

(三)预备会议主要听取大会筹备情况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大会日程和议题;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通过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等事项。

(四)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