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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南华大学南校教职工住宅区仓库二楼(31栋前)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并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分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并辅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或综合采用前述各种形式征求意见,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初次召开业主大会时由筹备组确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第十一条  (业主分会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分别以南、北、西校住宅区为单位设立业主分会的,业主分会分别由各自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区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区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分会通过召开业主分会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分会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分会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分会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分会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票等材料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已送达:

(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张贴公告。

(二)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的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三)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形式中的一种或综合采用几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给业主委员会网站内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表决事项。但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或综合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已送达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分会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或综合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父母子女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3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设立三个分会,每个分会选举7名业主委员会分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分会委员每届任期相同,均为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 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             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二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正本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副本全体业主各执1份(可由业委会发布电子文本)。

 

 

                          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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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