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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南华工发〔20185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弘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互济互助优良传统,减轻教职工因重大病伤医疗的经济负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建立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交纳的对象与标准

第一条  学校本部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重大病伤医疗互助,按期交纳互助基金。

第二条  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连续交满5年或一次性交满5年,从第6年起再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续交,期间不得中断。新进学校人员愿意加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的可从进校当年开始交纳,交纳标准和办法同上。

第三条  互助基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自行停止交纳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从停交当年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每年1231日前为个人交款截止日期,教职工及退休人员的互助基金款项由教职工所在的分工会和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代收代缴。各分工会和离退休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收到的基金款上交至校工会财务福利部,由校工会财务福利部按交款分工会或离退休服务中心开具收据并备案。各分工会和离退休服务中心负责提醒教职工按时交纳基金款。

第五条  本互助基金接受学校行政的拨款和社会个人的捐赠。该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增值予以累积。

第二章  基金补助的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补助的条件为:

(一)自愿按本办法要求,连续交纳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保和大病保险及学校补助支付后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起补额度以上部分才予以补助,起补额度为0.4万元。

第七条 本基金补助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实施开颅手术者;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各种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者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八)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八条 本基金补助认定的重大意外伤害为: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或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以及酗酒、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

(三)自杀自残。

第三章  基金补助的生效与标准

第十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从按标准(100)交款后的第二年起就可享受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待遇。因各种原因曾经停交互助基金又再次接续交纳的,接续交纳的当年不享受基金补助,且中断缴纳年份需补齐或按照新参加人员缴纳办法重新缴纳。

第十一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范围,按照《南华大学医疗费报销补助暂行办法》(南华综[2012]7号)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第十二条中所称的完全自付部分)超过0.4万元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0.4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份,补助45%

(二)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份,补助50%

(三)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份,补助55%

(四)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份,补助60%

(五)6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份,补助65%

(六)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份,补助70%

(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5%

(八)本基金最高补助额为12万元。

第十二条  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费用提取0.4万元(不足0.4万元时全部提取),计入第十一条,纳入其起补额度中。超过0.4万元部分,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必须是治疗性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和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补助。

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互助基金补助具体计补方法参照以下速算表:

 1、第一部分费用=第十一条费用+第十二条费用中提取起补额度部分

第一部分费用A

第一部分补助B

A<4000

0

A=4000--10000

B=(A-4000)*45%

 A=10000--20000

B=(A-10000)*50%+2700

A=20000-40000

B=A-20000)*55%+7700

A=40000--60000

B=(A-40000)*60%+18700

A=60000--80000

B=(A-60000)*65%+30700

 A=80000--100000

B=(A-80000)*70%+43700

  A=100000--183067

B=(A-100000)*75%+57700

A>183067

B=120000

 

 

 

 

 

 

 

 

 

 

 

2、 第二部分费用C

第二部分补助D

C=第十二条费用-起补额度4000

D=C*30%            

 

 

 

 

 

 

 

 

 

 

 

 

 

 

 

 

 

 

 

 

 

第十三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0.4万元(含0.4万元)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交纳的对象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即一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申请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确认并签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本基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凭证;

(三)工会会员证或退休证;

(四)参保病人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及由南华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出具的手续齐全的医疗费报账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每年12月份评定一次,同一个互助周期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基金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的机构为南华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离退休服务中心、财务处、人力资源中心、监察处、审计处、医保办和医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从教职工中抽选出若干名代表,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主持制定或修订基金管理办法;掌握年度基金交纳及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收支管理、基金补助审查、基金使用监督三个工作小组。

基金收支管理业务工作主要由校工会财务福利部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基金款项,接受基金入账,办理补助发放,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基金补助的计补工作主要由医保办承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规定提出补助额度意见,由校工会财务福利部审核,最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基金监督业务工作主要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款和预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华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4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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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工会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8312

 

 

 

 

 

 

 

(发布时间: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