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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 高校“信息围墙”倒了吗

    今年9月1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10日,北京市要求全市高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于10月31日前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

    记者先后登录北京市多所高校网站发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学校网站首页,已将“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栏目置于较为醒目的位置;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虽尚未推出独立的信息公开板块,但也在“公告、通知”等栏目中对校内招标信息等内容予以发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网站上,也不同程度地开辟了信息公开专栏。更多的学校则表示,信息公开的落实办法仍在制定中。

    在已公开校务信息的学校网站上,关于学校基本情况、招生办法、学科和专业设置等均有比较全面的介绍;招标公告的通知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但对于财务、资产、基建等信息基本未涉及。有些学校的财务信息、资产管理公开页面显示为“正在建设中”,“统计数据”栏目的“数据为空”。

    部分学校将信息公开范围分为 “全体教职工”、“校内”、 “一定范围”及“社会”等。其中,只有向“社会”、“一定范围”公布的信息可以查看,而诸如年度经费预决算、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物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等关键的财务、资产管理信息仅向“校内”开放。

    北京市几所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大部分学校的信息公开栏目尚处调试阶段,暂未向社会公布财务、资产等有关信息,至于何时公布,仍有待商榷。也有相关人士坦言,即便上传相关信息,也会按类对公布范围加以分类;涉及“财务、管理信息”的,以财务管理制度为主,而非具体的财务信息。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除了常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外,“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可不予公开。

    究竟哪些信息可不予公开?到底谁来决定哪些信息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绝大部分专家学者都指出,“高等学校对于某些信息是否公开,没有最终决定权”。

    有专家指出,对“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解读应受《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立法原则的约束。《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这些信息的发布权交给学校处理,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心所欲地规定“其他信息”,而应当以是否影响“安全稳定”为限。这种权力应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制度、信息评议制度、举报制度的约束,而且,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赵婀娜 刘思思)

(发布时间: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