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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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三届八次教职工暨三届五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资料之八 |
南华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理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在民主治校中的作用,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建设、改革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职工规模超过100人的,由13~15人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在职学院领导(具有高级职称)、相关学科具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院长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其中学院在职领导人数一般不超过40%,上届委员会成员数不超过70%,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科)不同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
1.本人自荐或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推荐委员候选人;
2.学院汇总候选人,由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投票产生,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3.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人选;
4.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变更
第六条 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参事议事能力。
2.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在校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在编在岗,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较少的学院可适当放宽至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所有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任期内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教授委员会主任须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变更委员,并将变更结果及时报学校备案。
1.连续三次及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活动。
2.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一年以上。
3.有违法违纪或者存在学术道德行为,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工作职责的。
4.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根据本规程第五条规定重新补选委员。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
1.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2.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
3.学术道德相关事务的评判。
第十条 下列事项在提交学院决策前必须经教授委员会讨论并通过:
1. 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课程负责人的确定。
2.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选和岗位分级晋级人选的推荐。
3.研究生导师遴选或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
4. 重大学科与平台建设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5. 新进教师遴选和各类人才计划申报人选推荐。
6. 学院认为需要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学院必须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其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 学院整体发展规划。
2. 学院教学、科研组织形式。
3. 岗位津贴分配实施方案。
4. 招生计划及其工作实施方案。
5. 其他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必须服从学校的有关决定。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行政负责人和主任委员提出;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联合提出议题,主任委员应召开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 对于本规程第九、第十条所涉及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要求实际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教授委员会成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教授委员会提供咨询的事宜,教授委员会应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 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2. 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勉务实、尽职。
2. 正确行使权利,接受教职工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对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保密。
4. 遵守本规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如果所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时,必须及时向教授委会主任请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各附属医院参照本规程精神另行制定相应规程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和规定的事项与本规程相同的自本规程颁布之日起废止,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