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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物业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立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涉及物业使用方面的条款,对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本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华大学红湘校区教职工住宅区

所辖区域范围:南华大学北校教职工住宅区、南校教职工住宅区、西校教职工住宅区

座落位置:衡阳市常胜西路28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南华大学北校教职工住宅区、南校教职工住宅区、西校教职工住宅区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本物业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设立三个分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背本规约。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该项费用可以从本物业区域获得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中列支,也可从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费用数额及拨付方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决算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规定。

 

第三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在依法取得全部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依法进行,并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人员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二十条  业主封闭阳台不应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业主应按设计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损坏或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位;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改、移装公用设施设备;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故意损坏或擅自占用、改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堵塞消防通道,妨害行人、车辆通行;

(七)践踏、占用绿地,擅自移动或损毁树木、园林;

(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建筑物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九)饲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家禽家畜或宠物随地排泄;

(十)随地吐痰、便溺,在非指定区域抛洒或弃置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十一)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三)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十五)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机电设备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养护和维修。消防设施的养护维修、排水管道的疏通、化粪池的清理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3)住宅区的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4)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实施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以及业委会委员工作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文体设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分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经专业单位审计通过的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体业主应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责的委员,业主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对不履行合同的物业服务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合同、违反规约的情况,可依法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法施工、违章经营、违反本规约侵害业主权益或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物业服务机构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合理合法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经营人员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清除障碍物,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条  对业主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有义务予以督促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协调的,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约的修改权由业主大会行使。

第四十七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约业主委员会保存3,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全体业主各执1份(由业委会发布电子文本)。

 

                                 2015 年7 月5

 

(发布时间: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