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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9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与规则是: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和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经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九条  校长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校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行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一般应不少于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学校在编在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占有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处)等所在的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相关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四条 代表既对选举部门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举部门所在分工会应及时上报校工会,经批准后,选举部门所在分工会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撤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并将结果报校工会确认: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聘任(用)合同考核不称职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教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人员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应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全体代表通过。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行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秘书长1人。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各分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二级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50人以上的分工会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分工会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的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教代会实施办法相应制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是各部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各工会分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部门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部门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部门的教职工考核办法、经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三)评议监督本部门处级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部门行政领导民主协商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部门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部门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本部门党委(党总支)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所在分工会的二级部门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是各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二条  工会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便于工作,各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党政副职级以上干部担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校工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9-09-04)